《The power of creative destruction》創造性破壞的力量
摘要
本書是由2025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hilippe Aghion、Peter Howitt以及 Simon Bunel所撰寫的書,這本書也能代表其得到諾貝爾獎的理由—量化熊彼得『創造性破壞』對經濟的貢獻,並且嘗試據此解釋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產力成長之謎。
剛好最近在研究人類生產力成長的題目,很幸運這次諾貝爾經濟學獎是做經濟史研究的。
這本書算是蠻扎實的書,他每個議題都會從底層的定義開始,並且根據定義的推論,嘗試提出對於經濟謎團或迷思的看法與論點。也因為這樣,即使我自認為經濟學底子還行,我覺得這本書還算偏硬的,比較難啃。
這本書透過引入熊彼得『創造性破壞』的概念,嘗試解答下面的題目
探討世界成長過程中的一些重大歷史謎團,例如工業起飛、主要科技浪潮、長期停滯、不平等的演變、國家間的趨同與分歧、中等收入陷阱以及結構性變遷。
重新審視已開發國家關於創新與成長的重大辯論:我們能否在促進創新和創造性破壞的同時,保護環境並減少不平等?我們能否避免創造性破壞對就業、健康和福祉的潛在有害影響?我們是否必須畏懼數位和人工智慧革命?
反思國家與公民社會的角色:它們各自能扮演什麼角色來刺激創新與創造性破壞,從而增加國家財富?我們如何保護公民和經濟免受資本主義的過度影響?
我就分享幾個我特別有感的題目,其他的話,大家可以購買或借閱本書來看。
一、什麼是創新
熊彼得典範的核心是企業家和創新者,他們建立在他人先前產生的知識基礎上,投資於研究與開發,以提高他們創新的機會。
他們為什麼要創新?因為創新是可銷售的,因此能產生貨幣租金。智慧財產權因此扮演著保護創新者及其貨幣租金免受模仿的關鍵角色。
創新又另外分為三種: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商業化
基礎研究是第0階段,例如一個新的定理、一個新的分子或一個新的細菌。
應用研究是第1階段,這是基於基礎研究的想法或初步發現,第二個發現完成了創新過程,並產生了一個可銷售的產品——例如,一種疫苗或一種新藥。
每個階段都是不確定的:無論是第0階段(基礎研究)還是第1階段(應用研究),研究都不能保證一定會有結果。
由於基礎研究特別不確定,是透過試誤法進行的,因此需要研究人員自由選擇其研究策略,而也由於基礎研究的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或私人不傾向支持此類研究,因此需要政府介入,例如透過大學進行學術研究。
學術研究有三個特點:
它的成本比私營部門的研究低、它讓研究人員自由決定自己的研究議程、它允許研究人員利用他們的學術自由與其他研究人員公開交流思想。
妨礙學術研究人員的自由只會損害創新過程,並最終減少新思想的流量和多樣性。此外,它還阻礙了可能選擇其他職業的新研究人員的進入。
二、什麼是創造性破壞
創造性破壞是指新的創新使過去的創新變得過時。
換句話說,透過創造性破壞實現的成長,為新舊之間的永久衝突埋下了伏筆:這是所有現有企業、所有集團,試圖永久阻止或延遲新競爭者進入其領域的故事。
創造性破壞可以用專利、企業的創業率與退出率衡量。
根據文獻研究,專利數與人均GDP成長呈現正比,同樣的企業的創業率與退出率也與人均GDP成長呈現正比。
創造性破壞會有三個階段
首先,創新使某些活動變得過時,從而摧毀了工作崗位,並將從事這些工作的人推回就業市場。鑑於就業市場存在摩擦,求職者因此不會立即找到新工作,失業率將會上升。
其次,就業創造。創新創造了新的工作崗位,這傾向於降低失業率。
最後,還有第三種被稱為「資本化效應」的效應,更高的創新率意味著更高的成長率。
工作破壞效應在短期內發揮作用,而工作創造效應和資本化效應則更具長期性。
三、創新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作者認為創新的必要條件是知識的傳播、財產權的保護、創造性破壞。
四、是什麼促成了工業革命
西元1000年到2000年,全球GDP成長了300倍,人口成長了23倍,人均GDP成長了13倍。與之對比的是,在西元元年到西元一千年,全球人口僅成長了1/6,人均GDP不變。這中間,主要的變化發生於1820年開始的200年。
本書針對近200年的經濟成長提出三種解釋:
1.馬爾薩斯陷阱:經濟成長是暫時性的假象
在其著作《人口論》中,馬爾薩斯 的前提是農業生產是勞動力和土地結合的結果。由於土地是固定的生產要素,任何人口的增加都會自動降低人均GDP,因為更多的人在同樣固定的土地上工作。但同時,任何因新發明或貿易開放等因素導致的人均GDP增加(即平均生活水準的提高),都會導致人口增加,這可能是因為它鼓勵家庭生育更多子女,也可能是因為生活水準的提高暫時降低了死亡率。
這兩種力量的結合產生了我們所說的馬爾薩斯陷阱:技術進步永遠無法帶來經濟體人均GDP的持久增長,因為任何GDP的增加都會導致人口上升,這反過來又會將人均GDP拉回到僅能糊口的水平。
2.規模效應與人口轉型
Michael Kremer 在1993年建立模型,並由 Oded Galor 和 David Weil 在2020年發展此模型,總結來說,他們認為,人口密度或規模的增加,透過擴大所有新產品的市場規模來增加創新租金,因此人口對創新和成長有正面影響。
這種人口轉型槓桿將減輕人均GDP成長對人口的馬爾薩斯效應。因此,它防止了由規模效應引發的生產力繁榮自動導致人口加速增長。相反地,當人均GDP超過某個水平時,父母會選擇建立較小的家庭,以便在子女的教育上投入更多,並從技術進步中獲益更多。
乍看之下,歷史數據似乎證實了這種基於人口轉型的方法:直到1870年,人均GDP成長的加速伴隨著人口成長的加速。然而,1870年後,人均GDP的成長卻與人口成長率的下降同時發生。
因此,這個解釋並不能很好的解釋工業革命的GDP成長。
3.創造性破壞
經濟史學家 Joel Mokyr 提出,促成累積創新的知識與資訊傳播、使創造性破壞成為可能的國家間競爭,以及保護創新者財產權的制度出現,才是工業革命的起因。
知識與資訊的傳播
由於平價郵政服務的出現和印刷成本的下降,知識與資訊的傳播在十八世紀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反過來,這些發展透過鼓勵知識分享與進步的社團和俱樂部的出現,促進了思想的交流。這種情況與十五世紀形成鮮明對比,當時知識被行會和貿易組織嚴密守護。相反地,在十八和十九世紀,一種真正的資訊共享文化興起。因此,發明家並非每次發明都從零開始;他們繼承了所有先前發明的財富,能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開放性,即思想在發明家之間和國家之間的自由流通,在創新的累積過程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從而對經濟起飛產生了影響。
競爭的重要性
經濟起飛的第二個制度性推動力發生在歐洲:國家間的競爭。這種競爭使得創新和創造性破壞得以發生,儘管不同國家的既得利益者會進行抵制或反對。在一個政治上分裂的歐洲,各國為爭奪最傑出的人才而競爭。因此,儘管每個國家都存在抵制創新的力量,但對被其他國家超越的恐懼勝過所有其他考量。
財產權
建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是經濟成長起飛的關鍵因素,這部分解釋了為何起飛首先發生在英格蘭,之後才在法國發生。技術不可能是全部的解釋,因為在十八世紀末,兩國的科學和技術水平相當。
因此,是英格蘭率先承認發明家的財產權,並在這方面啟發了歐洲其他國家。早在1624年,《壟斷法》就禁止君主在商業事務上授予排他性特權,除非是「真實且首創的發明家」,他們可以獲得為期十四年的發明開發壟斷權。這一步標誌著專利證書制度的制度化,後來啟發了美國的開國元勳和法國的革命者:關於專利的第一部法律分別於1790年在美國和1791年在法國制定。
金融發展
金融發展在十九世紀刺激歐洲創新和實現工業起飛方面發揮了核心作用:商業銀行和開發銀行的創立、股權融資和證券交易所的出現、有限責任公司的問世——這些金融創新活化了實體創新和風險承擔,從而實現了1820年以前世界從未見過的持續而強勁的成長。正如 Raghuram Rajan 和 Luigi Zingales 在其著作《從資本家手中拯救資本主義》的引言中精闢解釋的那樣,金融市場使得動員資源和資本來資助大膽的想法成為可能;如此一來,它們支持了創造繁榮的創造性破壞過程。
總而言之,工業革命闡釋了創造性破壞典範的三個基本原則,即:累積創新是成長的驅動力;制度至關重要,首先是保護創新租金的財產權,更廣泛地說是促進創新;競爭是必要的,以對抗現有企業和政府為阻礙創造性破壞過程而設立的進入壁壘,從而防止新進者挑戰他們的租金或權力。
五、科技浪潮:從發明到產生影響,也就是對GDP產生貢獻需要多久
答案是40-50年。
第一次到第三次工業革命的經驗
第一次工業革命,1776 James Watt改良蒸汽機這場革命始於英格蘭和法國,然後擴散到其他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
第一台蒸汽機於1712年上市,但直到1830年我們才在英國觀察到人均GDP的成長加速。
第二次工業革命, 從Siemens 1866年發明發電機以及Edison 1879年發明燈泡開始,它始於1930年代的美國,然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擴散到其他工業化國家。
燈泡在1879年發明,但過了五十多年我們才在美國觀察到生產力成長的加速。
第三次工業革命,源於 Federico Faggin、Marcian (Ted) Hoff 和 Stan Mazor 於1969年在 Intel 發明的微處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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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們催生一波又一波的次級創新,每一次都對應著GPT在經濟特定部門的應用。
其次,這些技術不斷改進,使其使用者成本隨時間下降。
第三,它們具有普遍性:這些技術擴散到經濟的所有部門。
這裡要特別強調,通用技術並非「現成可用」。它在經濟各部門的實施需要次級的「流程」創新。每一次次級創新都使通用技術適應特定部門的需求。
例如,流水線是電力革命應用於汽車製造業所產生的次級創新。線上購物則是源於資訊科技革命並應用於商業服務業的創新。像這樣的次級創新改善了企業的生產流程,從而提高了生產力,這就是它們成為長期成長來源的原因。
然而,這些次級創新需要時間。這是解釋成長延遲的一個因素。此外,產生次級創新會從生產中抽走資源。
隨著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到來,蒸汽開始逐漸取代水成為工廠的能源來源,但生產系統保持不變。接著是第二次工業革命。一些工廠選擇保留蒸汽動力,而另一些則轉為電力,但他們最初是在組織結構不變的情況下這樣做的,也就是說,沒有質疑傳動軸系統。
這就是次級創新的作用所在。在1910年代初期,Henry Ford 意識到電力使兩件蒸汽動力無法實現的事情成為可能:使用電線傳輸能源和馬達小型化。這兩項次級創新改變了一切。由於這些創新,機器可以完全相互獨立,直接由電線供電。Ford 因此可以淘汰傳動軸,並根據生產過程中的任務順序來佈置機器:流水線誕生了,它極大地提高了生產力。
最後,從舊的通用技術到新的通用技術的轉變促進了創造性破壞的過程。這是因為新公司具有優勢,因為它們與現有公司不同,不受從舊技術轉換到新技術的成本影響。
因此,通用技術的到來應導致公司的進入和退出。
如果我們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新上市公司在這些股市總市值中的百分比來衡量進入,我們確實觀察到,在電力和資訊科技的擴散過程中,公司進入和退出的流量增加——換句話說,創造性破壞加速了。
家庭對新通用技術的採納
與企業採納新通用技術的延遲後加速現象相呼應,家庭也存在類似的延遲與加速,這主要源於價格的下降。例如,1990年代筆記型電腦價格的快速下跌導致了家庭對資訊科技的加速採納。有趣的是,擁有電力的家庭比例與家庭採納資訊科技的演變相似。在這兩種情況下,說服家庭採納的通用技術品質的提升都依賴於網絡效應:電力的採納隨著電網地理範圍的擴大和品質的提升而擴大。同樣地,資訊科技的採納依賴於建立足夠快速的網路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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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產業政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幾年裡,國家產業冠軍在許多已開發國家的產業政策中處於最前線。在法國,這項支持冠軍的政策是經濟重建和戰後三十年成長的支柱。在美國,它在追求對蘇聯的霸權中,特別對國防、航空和航太工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同時,在 Robert McNamara 的領導下,世界銀行支持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保護和進口替代,以讓它們培養其幼稚產業。
最初由 Alexander Hamilton 提出,後來由 Friedrich List 發展的幼稚產業理論可以總結如下。考慮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有兩個活動部門:一個龐大的農業部門和一個新興的國內製造業部門。這個國家希望發展其製造業,因為製造業對整個經濟產生積極的技術外部性。
然而,製造業需要高昂的初始固定成本,這些成本會隨著經驗和「邊做邊學」而隨時間降低。
全面且立即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將導致該國從已開發國家進口製成品,因為這些產品最初生產成本較低。這反過來會導致本地製造業活動減少,「邊做邊學」減少,從而導致技術進步和國內成長減少。為了避免這種後果,幼稚產業論的支持者主張採取臨時保護主義政策,例如臨時的關稅壁壘,以便幼稚產業能夠成長並趕上技術前沿。
隨著時間的推移,產業政策逐漸失寵。經濟學家們慢慢意識到它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
首先,它偏袒現有的大型國內企業——即國家冠軍——從而限制或扭曲了競爭。但產品市場的競爭透過推動企業創新以超越對手,從而刺激了創新和生產力成長。
其次,政府不擅長挑選贏家,也就是選擇哪些公司應該得到補貼或關稅支持,因為它們無法獲得所有相關資訊。此外,它們可能容易受到大型現有企業的遊說影響。這些企業的資源越多,它們就越有能力影響公共政策。
這一挑戰導致了對所謂「橫向」政策的偏好,這些政策旨在刺激創新和成長,意指適用於經濟所有部門的政策。橫向政策的主要載體包括:
(1)投資於知識經濟(特別是高等教育和研究)
(2)透過適當的競爭、失業保險和職業培訓政策,改革勞動力和產品市場,使其更具活力
(3)發展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為創新提供資金。
然而,國家產業政策仍然因幾個原因而具有合法性。
一個原因是存在正面的知識外部性。決定是否投資於教育或研發的個人,不會考慮到對其同事或整個經濟的正面外部性。因此,個人傾向於在教育和研發上投資不足。此外,信貸限制加劇了這種趨勢。
Patrick Bolton 和 Joseph Farrell,以及另外的 Rafael Rob,提出政府行動可以幫助解決協調問題,從而促成或加速進入初始進入固定成本高的戰略性行業。
考慮一個潛在的新市場,進入成本高昂,未來利潤不確定,且取決於市場活躍後才能知道的資訊。
沒有一家公司願意首先支付進入的固定成本。每家公司都寧願讓其他公司先承擔固定成本,然後從它們產生的資訊中受益,而無需承擔獲取這些資訊的風險和成本。
換句話說,缺乏國家干預會導致「搭便車」現象,從而導致市場創建的延遲甚至僵局。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可以補貼第一個進入者,從而鼓勵其他公司效仿。
中等收入陷阱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
一個解釋是,前緣創新政策可能與現有企業的利益相悖。
通常,在追趕階段繁榮起來的企業希望保護它們的租金,不願面對加劇的競爭。
因此,它們會利用部分積累的財富來向政治家和法官施壓,以阻止引入和實施新的、有利於競爭的規則。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日本,那裡的競爭一直受到國家的嚴格控制:經濟產業省成立於1949年,限制進口許可證的數量,國家補貼大型產業金融集團(即財閥的投資。鑑於政治權力、行政當局以及金融和工業界之間緊密的相互滲透,日本從1945年到1985年經歷了令其他已開發國家羨慕的強勁成長,卻自1985年以來成長非常疲弱,這並不奇怪。
另一個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南韓,政府刻意透過支持大型企業集團(財閥,chaebols)的成長來促進出口。但隨著1998年金融危機,財閥的衰落刺激了新的創新型企業的進入,同時也為結構性改革開闢了道路,使南韓在短暫放緩後恢復了可觀的成長,至少直到2003年。
前緣創新政策與追趕政策
哪些政策有利於追趕,哪些政策有利於前緣創新?
有利於前緣創新的政策
1.前緣創新主要來自知識經濟,特別是基礎研究和研究生教育
沒有史丹佛大學,就沒有矽谷。事實上,一個國家越接近技術前緣,其生活水平越高,研究生教育投資對該國生產力成長的影響就越大。相比之下,較不先進的國家應優先投資於初等和中等教育。
2.商品和服務市場的競爭
首先,更大的競爭促使前緣企業創新以逃避競爭。但一個國家越富有,它擁有的前緣企業就越多;因此,在更先進的國家,競爭是更強的成長槓桿。
其次,前緣創新比模仿需要更多的創造性破壞:探索新思想是有風險的,促進那些不成功者的退出,以便為其他潛在的創新者讓路,是至關重要的。
3.金融體系的組織
一個國家越先進,其成長越依賴於前緣創新,股票市場、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對該國成長的刺激作用就越大。相比之下,在優先考慮模仿的較不先進國家,成長更多地依賴於銀行融資。
有利於追趕的政策
1.促進來自更先進國家的技術轉移
中國是透過長期大規模投資於初等和中等教育,然後再投資於相當於大學本科水平的教育來實現這一教育程度的。此外,中國當局鼓勵外國直接投資,並進行艱難的談判,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這些投資背景下所開發技術中包含的知識。
2.資源的重新配置
在台灣,投資於研發的公司比不投資的公司成長更快,尤其是對於那些初始生產力更高的公司。
3.管理技能的提升
最好的管理者是那些能夠透過識別他們可以引進並適應當地需求的新活動和新技術來引導公司成長的人。
七、金融如何支持創造性破壞
一、基礎研究 - 學校與研究機構
大學透過確保學術自由和開放性來刺激基礎研究。但資金對基礎研究至關重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各國每位學生的平均高等教育支出與該國在衡量高等教育機構研究表現的上海排名中的名次之間存在聯繫。每位學生的支出與排名之間有很強的正相關關係。
基礎研究的另一個資金來源是政府研究機構的撥款。在1960年代初,冷戰高峰期,美國創建了三個聯邦研究機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和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
有人可能認為這些研究機構提供的資金取代了大學的資金。相反,美國的例子顯示大學資金與研究人員從研究機構獲得額外資金之間存在很強的正面互動。
二、早期新創公司 - 風險投資的角色
風險投資是一種多階段的融資契約。起初,契約授予投資者公司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和對公司決策的否決權。但在每一個後續階段,投資者會逐步將控制權交還給企業家。
總體而言,風險投資家尋找具有強大成長和創新潛力的新公司。
風險投資資金對創新有何影響?
實證研究顯示,風險投資支持的公司從獲得風險投資資金之日起,其成長速度遠快於後者。換句話說,受益於風險投資的公司在規模擴大和增加創新活動方面有明顯更好的機會。這一事實反映了風險投資家在選擇具有高創新和成長潛力的公司以及隨後為這些公司提供指導方面的技能。
法國與美國的案例
在法國,風險投資家大多是金融專業人士,他們的職業生涯是在銀行或保險業,因此,他們既沒有實際的創業經驗,也沒有為新創公司提供建議所需的技術知識。這部分解釋了為什麼在2009年,法國風險投資家僅向年輕的創新型公司投資了3.53億歐元,而美國則為45億歐元。
第二個區別是,美國的股票市場比法國發達得多。因此,首次公開募股(IPO)對美國風險投資家的回報比對他們的法國同行更高。
最後,機構投資者在美國扮演的角色比在法國大得多,特別是因為養老基金的重要性,而這些機構投資者參與了風險投資融資。
三、大公司的轉型 - 機構投資者的角色
機構投資者在公司中的財務持股越大,如果一個創新項目失敗,它就越會保護經理人,因此經理人進行顛覆性項目的動機就越強。這解釋了我們觀察到的機構投資比重與公司創新強度之間的正相關關係。
比較法國和美國的機構投資者比重,我們發現美國再次遙遙領先,這歸因於養老基金的重要性。2017年,養老基金資產占美國GDP的145%,而法國僅為10%。此外,美國機構投資者在2018年向年輕創新型公司融資560億歐元,而法國機構投資者為6.65億歐元——比他們的美國同行少了八十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