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新結構經濟學:
一、一個經濟體的要素稟賦會隨著發展階段的不同而不同。
二、經濟發展階段並非只有「窮」與「富」,而是一條從低收入農業經濟一直到高收入後工業化的連續譜,因此發展中國家產業升級和基礎設施改善的目標,未必就是已開發國家現有的產業結構和基礎設施狀況。
三、在經濟發展的每一個水準上,市場都是資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基本機制。然而,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發展必然伴隨著以產業升級,以及「硬體」和「軟體」基礎設施的相應改善為主要內容的結構調整。
2. 經濟發展思潮的回顧
從亞當斯密時代一直到20世紀初期,大多數經濟學家都相信自由放任是實現經濟可持續最好的方法。這一理論框架確實提供了有關經濟發展的許多真知灼見,但卻忽略了連續的、根本性的技術變遷和產業升級的重要性,而這一過程恰恰是區別現代經濟成長與前現代經濟成長的關鍵之處。
經濟發展研究沿著成長理論和發展理論的路徑前進,系統性的建模工作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從Harrod (1939)和Domar (1946)引發了大量基於這些路線的研究。在他們基礎上,Solow-Swan模型激起了對第一波經濟成長進行系統分析的浪潮。這一研究浪潮的目標是理解成長機制、鑑別成長的決定性因素,發展成長核算技術,而這些都有助於解釋動量的變化和經濟政策的作用。
這一代的研究者強調資本在經濟成長的中心地位,他們的一個重要預測是條件收斂(Conditional Convergene),他們以資本收益遞減的假設為前提--窮國每個工人的平均資本更少,所以窮國可以成長更快。儘管這一假設使得模型得出條件收斂的重要預測,但仍然看起來很奇怪:技術是決定一國長期成長的主要因素,卻被這些模型排除在外。
這就需要有一個對技術變遷有說服力的理論,於是「內生成長理論」出現,其假定技術是非競爭性的,因為技術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與資本和勞動大不相同,他可以在邊際成本為零的情況假被他人無限使用。
然而,接下來需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從一國到另一國的技術擴散,是如何發生並帶來或維持接受國的經濟成長,以及為什麼沒有發生在另外一些國家。
然而,在鑑別用以維持和加速某些特定國家經濟成長的、可操作的政策工具方面,經濟成長面臨方法論上的重大困難。
在經濟發展理論的領域,始於Rosenstein-Rodan的論文,該論文顯示,發展的良性循環從本質上取決於個別廠商水準上的規模經濟與市場規模的互動。只要市場大都能夠讓現代生產方法的高效率足以彌補高工資所帶來的成本,現代生產方式就比傳統的生產方式有效。但是,市場規模本身又取決於這些現代技術在多大程度上被採用。因此如果現代生產方式被大規模採用,那麼經濟發展過程就將是自我加強且自我維持的。反之,經濟將被無限期的困於貧困陷阱之中。
這些早期的發展理論認為,市場有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對加速經濟發展的政府是一個強有力的手段。
但在許多國家,結果是令人失望的,許多前社會主義發展中國家在轉型過程中為實現增長的原因之一是,他們違背了由自身稟賦結構所決定的比較優勢,不顧國內資本的稀缺,卻優先發展資本密集的重工業。
為了實施這種策略,他們不得不優先保護部門中大量沒有自生能力的企業。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許多成本:1. 提高了進口產品和進口替代產品相對於世界市場的價格,使經濟的消費組合未能達到應有的經濟效率;2. 過多的小規模生產造成市場分隔,進一步降低效率;3. 減少外國企業的競爭,加強國內的壟斷地位;4. 帶來尋租和腐敗的機會,提高投入成本和交易費用。
隨著結構主義教條指導下的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策略在許多國家紛紛失敗,自由市場理論開始逐步勝出,並影響經濟發展思潮。自由市場理論在90年代末盛行,然而此方法沒有給出切實的改革結果。
3.
一國的稟賦由土地、勞動力和資本構成。新結構經濟學強調資本勞動比的動態變化,理論上,也應該將基礎設施作為一個經濟的稟賦。基礎設施影響每個企業的交易成本和投資的邊際收益。
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由於稟賦結構不同,相應也會有不同的經濟結構。
在產業升級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具有後發優勢,資本密集度從小到大的所有產業都可供選擇。
發展中國家首要需要先生及其要素稟賦結構。這要求資本累積速度高於勞動力成長速度。
當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順著產業階梯拾級而上時,由於資本設備的不可分性,該國的規模效應也在擴大。該國企業的規模更大,需要更大的市場,這些都反過來要求基礎建設的相應變化。
4.
當企業所選擇的產業和技術都與經濟體要素稟賦所決定的比較優勢相符時,經濟將會最有競爭力。
5.
成功國家的相似之處:對世界經濟開放、保持總體經濟穩定(避免可能損害私人部門投資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不可知性)、高除率和投資率、市場配置資源、領導體制和治理結構。
6. 成長鑑別與因勢利導框架
美國總統卡特的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Charles Schultze說過:
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第一個問題是,在事前我們不知道如何判定一個產業結構是「贏家」的產業結構,我們沒有一套經濟標準來確定一個國家應該發展哪些產業,也沒有標準來確定哪些老舊產業需要保護或重組。
於是,就有必要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和後發優勢理論,整理出一套可用於指導產業設計的基本原則。
第一步是確定一國可能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新產業,第二步是消除那些可能阻止這些產業興起的限制。
因此,我們提出了六步驟的過程:
第一,發展中國家可以確定一份貿易商品和服務的清單,條件為:在具有與本國相似的要素稟賦結構,且人均收入高於本國一倍的高速成長國家中,這些商品服務的生產已經超過20年。
第二,在該清單的產業中間,政府可以優先考慮那些國內私人企業已自發進入的產業,並設法確定:這些企業提升其產品品質的障礙;或者阻止其他私人企業進入該產業的障礙。
第三、若為全新的產業,政府可以採取特定措施,鼓勵低一步中確定的高收入國家的企業來本國投資這些產業,利用本國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政府還可以設立培育計劃。
第四、除了在第一部清單上的產業外,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還應密切關注本國成功實現自我發現的其他私人企業,並為這些產業擴大規模提供幫助。
第五、在基礎設施落後,商業環境欠佳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可以投資於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吸引可願意投資於目標產業的國內與國外企業。此二產業園區,還有鼓勵產業聚集的優越性。
第六、政府也可以為產業清單中的國內先驅企業或國外投資者提供激勵,以補償他們的投資所創造的非競爭性公共知識。